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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权益投资的交易权限;

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未经批准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安装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对交易室固定电话、网络通信等实施交易时间内监控,交易机设置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以隔离投资决策与执行;

对交易员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密切监控交易过程中询价等关键环节,交易员不得将与投资相关资料带出交易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