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四节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四节 财务核算控制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委托资产以及自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实行前台交易、资金管理和清算核算人员的严格分离。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成核算与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会计估值政策与制度规范。估值结果应当经过恰当的复核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估值错误,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每日完成交易后,应当进行清算和交易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投资清算及收益分配完成后,及时在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注销。账户销户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提交给投资人和其他相关方,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上一环节交接的原始单证和交易汇总记录后,应妥善检查、保管相关单证和原始凭证…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