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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应当遵照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保证融资用途为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现实需要。银行存款质押融资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