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建立一线部门及岗位人员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对操作风险较高的业务环节实施双人、双职、双责的复核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保险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部门、机构和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