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二章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完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职能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垂直管理体系,建立与保险资金运用各方之间的风险管控架构,明确各方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公司的风险偏好,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规范资金运用各个业务流程,有效防范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对保险资产进行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风险的特性,多层次、多角度识别、评估与量化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对已识别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不同类型,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围绕风险容忍度,通过风险限额及关键风险指标体系监控风险变化和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完善风险量化模型及风险指标体系,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