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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机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