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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信用评估及授信研究与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

固定收益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

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