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五章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资问责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 第七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及稽核检查体系,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部门和人员的权威性,对保险资金运用内… 第七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及稽核检查制度,明确内部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内部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提高内部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十七条 内部稽核人员应当每年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内部控制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第七十八条 内部稽核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按程序规定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内部稽核工作… 第七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反舞弊机制,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