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七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资问责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问责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