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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职能建立具有投资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及资讯等功能的系统,作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设施;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明确各系统间数据自动传输的内容、方向、频率和操作方式等,合理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可靠性,并建立传输前后的数据校验机制,确保接口传输的准确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