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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安排经办人员与存款银行进行交易谈判,并密切监控询价、谈判环节的执行过程。重大谈判应遵循双人谈判原则,保留谈判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及监控人员复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