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交易系统中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不同投资账户的同类投资指令,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为公平交易执行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对交易期间投资管理人员和交易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集中保管,MSN、QQ、微信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上述通讯资料和数据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股票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将上述制度和股票投资有关人员的信息和变动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备案制度,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