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第三十二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行政复议监督 第四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第四十六条 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行政复议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效力的行政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用于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文书邮寄送达的,邮寄地址为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的地址,送达日期为复议申请… 第五十四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