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文书邮寄送达的,邮寄地址为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的地址,送达日期为复议申请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因复议申请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签收,导致行政复议文书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第三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