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