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相关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作出答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