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或者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者基本相同的多个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分别提起多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