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