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