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