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