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