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第三十二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行为,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法律、法规、规…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申请人,且行政复议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文书有笔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笔误进行更正。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行政复议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行政复议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结束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