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