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