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依法自愿达成和解的,由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