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期限,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满60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者未予答复的。
前款规定的法定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在接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后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