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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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