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