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一章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