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对行政复议涉及的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