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有关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