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