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审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