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入笔录,经…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复议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复议代理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