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