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制度漏洞的;

行政机关需要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

其他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