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 第二十条 对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第三十条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相关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