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企业回购自身股票减资的,应当按照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企业回购自身股票减资的,应当按照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