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于缺乏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应当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