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