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