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弓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