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