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