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