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