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