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