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