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依据;
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