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数量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